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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超过10%农民不同意不予征收土地

    近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7月28日出台的《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界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办法》明确,在程序上,过去征地批文下发后,才会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今后,区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取得农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对于法律允许的个别未达成协议仍可申请土地征收的情形,将“个别”比例严格限定在10%以内,兼顾保障农民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如果未达成协议的比例超过10%,则土地不予征收;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据悉,《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看,《办法》统一了各区政策,在南京市范围内保障了集体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其创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联席会议、跟踪审计和阳光公示三大机制,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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