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为起草了《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主要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法治政务信息平台等数据共享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以及住房租赁企业自主申报。信用评价方面,将住房租赁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价总分,占比30%;行业监管信用评价占比70%,由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专门构建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其中,行业监管信用评分指标计分包括基本分、扣分和加分,基本分为700分,总分最低分0分,最高分1000分。根据评价总分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5个等级。《管理办法》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可在被租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向区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以惩戒为主,激励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