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明确相关税收政策。此举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和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4年第16号公告执行。对于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将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同时,深圳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1.5%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政策未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