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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购买预售商品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

1月31日,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从202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在清远全市范围内购买预售商品住房可以直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

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是指在政策实施期间,清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

申请人同时满足在清远缴存公积金、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购房认购书》《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承诺书》、办理商业贷款购房或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由《购房认购书》其中一位买受人及其配偶申请共4个条件即可申请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

据了解,根据以往公积金提取政策,购买预售商品住房首期款并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提取。购房人需先筹集首期款,再凭备案后的购房合同等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实施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期款,由以往的“报销制”变为“预付制”,进一步提升购房者办事便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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