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屋征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助推绍兴市房屋征收工作,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缴存职工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放款不纳入轮候,优先予以发放。
缴存职工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购房人)与申请的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所购住房的房屋总价。
缴存职工家庭唯一自住住房被征收的,未购房期间可凭拆迁征收协议等相关证明以无房租赁理由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提取限额按现无房租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