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长沙将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实行“政府监管、银行监控”模式;所有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主体验收后,重点监管额度不得低于预售资金总额的10%。
设专户对预售资金进行全程监测
《通知》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止。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库中选择一家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交易中心依据监管部门的授权,应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对监管账户的设立及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和解控等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长沙市设立市房屋交易资金监测专户的子账户作为预售资金监测专户(简称监测专户),对预售资金的交存和支出进行监测。
此外,购房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预售资金,应全部通过监测专户存入到监管账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预售资金应按要求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支付,也应通过监测专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