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支持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实现安居。《办法》从今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印发的《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郑公积金〔2016〕2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当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本人银行借记卡中, 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自愿缴存托收签约内容从缴存人银行账户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当在下次扣划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缴存日未能正常扣划缴存资金的,受托银行将在缴存日后二日内连续进行扣划缴存。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一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自账户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月数。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补贴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将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