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提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便利度,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中山市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一手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符合一定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是本市缴存职工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手商品住房。
二是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协助购房人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
三是职工选择商业贷款购房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